美國國會推《CLARITY法案》新增條文:自託管比特幣錢包長期靜止不等同"放棄財產"
AI 市場總結
CLARITY 法案一項新增條文(第 20216 條)將防止自託管的數碼資產僅因錢包不活躍而被視為遭遺棄或被充公,直接回應針對透過州失物法規嘗試主張約 380 萬枚休眠 BTC 的訴訟。若在參議院談判中得以保留,該條文將在維持託管持倉仍受州無人認領財產制度約束的同時,降低長期休眠冷錢包的法律尾部風險,並影響託管及監管不確定性溢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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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會正推動《CLARITY法案》(CLARITY Act),並在最新版本加入緊急條文,針對自託管(self-custody)比特幣錢包長期未動用,是否會被州法視為"無主財產"或"被放棄"的爭議作出界定。
事件源於一宗訴訟:一名自稱Noah Doe的人士,嘗試引用紐約州所謂"警方失物招領"相關法例,主張一批多年未動用的比特幣屬無人認領,從而申索合共約380萬枚從未移動的比特幣(約值2,000億美元),佔比特幣總供應量約18%。案件引發市場對冷錢包潛在法律漏洞的憂慮:錢包沉寂太久,會否被第三方以"失物"名義接管?
《CLARITY法案》最新草案的第20216節直指上述機制:只要持有人仍掌握私鑰,自託管數碼資產不應僅因錢包長期無活動、或持有人缺乏持續關注,而被視為已放棄、無人認領或應被州政府接收(escheated property);亦不得因此把所有權或"拾得者權利"轉移予其他人。條文同時凌駕州及地方政府中,把"多年不動用"視作轉移所有權理由的規定。
草案演變顯示立法取向正在擴大。5月8日及5月20日的參議院草案主要保障個人持有自託管錢包的權利;7月22日版本把範圍延伸至財產法層面,回應"多年未動用的錢包內代幣是否仍屬原持有人"的核心問題。
條文亦先劃清定義:自託管數碼資產指資產擁有人對私鑰享有排他控制,且不依賴託管機構、交易所或中介。新法案的聯邦保護適用於此類資產;至於存放在交易所、券商或託管機構的代幣,草案明確保留各州"無主財產"制度的適用,仍受既有的沉睡期(dormancy)、申報及移交等規則規管。換言之,同樣價值的比特幣,若在自持私鑰的錢包與放在交易所帳戶,將被置於兩套不同的法律框架。
紐約州案例令立法顯得更具迫切性。該州《個人財產法》7-B章涵蓋遺失財物在交予警方後的處理;其中第257條在特定條件下允許"拾得者"取得所有權,例如價值低於10美元的物品,在尋找失主滿一年仍未果的情況。Noah Doe及兩家公司試圖套用此框架,聲稱可對39,069個長期沉寂的比特幣地址取得權利,涉及約379.9萬枚BTC,接近總供應量18%。其文件提及OP_RETURN鏈上通知行動、新聞稿及認領期限安排,作為這批代幣屬"無人認領"的佐證。
第20216節的關鍵在於:日後申索人不可再單憑"長期無活動"或"未有回應",作為州無主財產法下主張所有權的基礎。不過,訴訟方同時引用警方報告、OP_RETURN公告及接觸潛在持有人的嘗試,意味其主張未必"只基於沉寂"。即使《CLARITY法案》最終成法,法院仍需判斷這些額外證據是否足以改變案件分析,條文可堵塞最直接的論證路徑,但未必能即時終結訴訟。
後續走向取決於參議院協商與最終司法詮釋。若最佳情況出現,第20216節完整保留,且法院對"僅因無活動(solely due to inactivity)"作較嚴格解讀,自託管持有人將首次獲得較明確的聯邦層面財產權支撐,單靠多年沉寂來建構類似Noah Doe的申索將變得困難,申索人需要提出超出"多年靜止"以外的證據。
若最壞情況發生,參議院在表決前削弱或刪減第20216節,留下較寬鬆措辭,容許法院把"無活動"與其他因素一併考量,州層面針對沉寂錢包的規則仍可能延續,未來亦可能出現"沉寂+通知行動"的相似申索模式。即使如此,自託管作為一種持有方式仍受保護,但"長期無活動期間的所有權是否穩固"將可能繼續由法院按個案裁決。
總結而言,第20216節至少移除了申索人最簡單的一句話:"多年不動用本身就等同放棄。"其最終保護力度,仍視乎條文能否在參議院協商中保留,以及法官如何界定"沉默"在法律上能證明甚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