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2027年起收集加密貨幣交易資料 南韓加密稅延至2029年實施
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ECD)推出加密資產申報框架(CARF),讓各稅務管轄區跨境交換加密貨幣交易資料。香港將於2027年開始收集相關資料,2028年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;南韓則因資料整合及執法準備不足,把加密貨幣收益稅押後至2029年實施。交換資料只涵蓋交易紀錄,實際應稅收益仍取決於稅務居民身分及成本基礎計算。文章作者、來源:Conflux。
在海外交易所買入比特幣,再轉到另一平台沽出,稅務機關會否知悉?投資者在多個平台交易代幣,稅務機關又如何計算最終是賺是蝕?過去加密資產可全球跨平台流動,交易紀錄卻散落不同國家和地區。即使稅務機關訂立清晰稅規,也未必掌握投資者完整交易史。這個資訊缺口正由國際稅務資料交換機制逐步填補。
11月4日,香港立法會通過《2026年稅務(修訂)(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共同匯報標準)條例草案》。按計劃,香港相關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將由2027年起收集客戶及交易資料,稅務局則由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資料。翌日,南韓政府宣布計劃再把加密貨幣收益稅延後兩年,至2029年才實施。香港正建立跨境交換加密資產交易資料的渠道;南韓則因跨境資料交換及稅務執行準備不足,決定繼續押後徵稅。交易紀錄能否被稅務機關取得,已成為跨境加密貨幣收益能否有效徵稅的關鍵。
海外交易也要申報
傳統金融體系中,銀行帳戶及證券帳戶早已納入跨境稅務資料交換機制。香港自2018年起按共同匯報標準(CRS)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。銀行等金融機構須識別客戶稅務居民身分,並按要求向稅務機關申報相關帳戶資料。
加密貨幣交易一直有明顯特點:交易可跨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平台,也可在中心化交易所、個人錢包及鏈上協議之間流動。傳統CRS未能完全覆蓋這類活動。OECD因此推出CARF。CARF於2023年公布,要求合資格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收集客戶身分、稅務居民身分及相關交易資料,再由參與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按國際交換安排與夥伴分享。
香港通過條例草案,意味機制進入本地落實階段。按時間表,香港相關服務提供者須由2027年1月1日起收集CARF所需資料;稅務局計劃由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展開自動資料交換。要注意,2027年是香港開始收集資料的年份,2028年才開始與夥伴交換,並不代表所有交易平台會在2027年直接把全部客戶紀錄提交予外國稅務機關。
CARF申報範圍主要包括三類活動:法定貨幣與加密資產之間兌換,例如以美元買入比特幣,或沽出比特幣收取法定貨幣;不同加密資產之間兌換,例如以ETH換取USDT;符合申報要求的加密資產轉移,包括轉往其他服務提供者或指定外部錢包地址。服務提供者亦須收集客戶姓名、地址、稅務居民身分及納稅人識別號,把交易紀錄與客戶身分連結。稅務機關因此可能取得的不只是帳戶餘額,而是可用來重構客戶加密貨幣交易活動的較詳細數據。
CARF並非無差別監察所有鏈上活動。它主要依靠制度範圍內的服務提供者履行申報義務。涉及非託管錢包、DeFi協議,或並非經相關申報實體進行的交易,不能假設會自動納入CARF。
南韓為何再等兩年?
跨境交易資料已開始建立交換機制,南韓為何仍要押後徵稅?南韓政府提供的理由,正好說明資料交換與稅務執行之間的關係。
南韓原計劃由2027年1月1日起,向個人加密貨幣轉讓或借貸收入徵稅。按現行方案,年度收益超過250萬韓元的部分,將被徵收20%所得稅加2%地方稅,合共22%。11月5日,南韓財長Lee Jongyeol表示,政府計劃再延後兩年,至2029年實施。這將是該稅項第四次延期,仍須經後續立法程序批准才生效。
南韓政府特別指出,跨境稅務資料交換時間表影響稅務執行的公平與成效。南韓預料要到2029年才開始與美國交換加密資產相關稅務資料。若先向本地交易徵稅,卻未能及時取得海外平台資料,稅務機關或難以全面了解納稅人的離岸交易。活躍於南韓本地交易平台的投資者可能較易被徵稅,在海外平台交易者則可能因資料缺失而暫時處於不同監管狀態。稅制若只能有效覆蓋部分交易,便難以在不同交易渠道之間做到公平徵稅。
南韓亦希望利用延長時間完善規管,包括進一步釐清不同交易類型的稅務規則、改善申報流程,以及推進數碼資產相關立法。換言之,南韓面對的不只是加密資產應否徵稅,而是當本地與國際交易資料逐步互聯後,如何確保不同渠道的投資者適用一致規則。
稅款如何計算?
對投資者而言,關於CARF最常見的誤解是:平台開始申報交易資料,是否代表稅務機關可直接計算應稅利潤?答案是否定的。成交量、帳戶餘額與應稅收入是三個不同概念。
例如,投資者以10,000美元買入BTC,其後以12,000美元沽出。單看這宗交易,利潤是2,000美元,而非12,000美元。若投資者多次交易、在不同平台兌換加密貨幣,或把資產轉到個人錢包,實際利潤計算會更複雜。即使稅務機關取得交易紀錄,仍須套用相關稅法、確定資產成本基礎,並評估每宗交易性質,才能辨識哪些收入應課稅。CARF申報數據不能直接等同報稅表。
真正影響投資者稅負的,至少還有三個問題。
第一,加密貨幣之間的交易是否構成應稅處置?若投資者把ETH換成USDT,按某些稅制可能視為處置ETH,須按兌換時市值計算盈虧。這意味即使未把資產兌換成法定貨幣,也可能已觸發應稅事件。惟確認規則因國家和地區而異,一地的處理方式不能直接套用於另一地。
第二,虧損可否抵銷日後利潤?南韓原政策只容許虧損在同一財政年度內抵銷,不允許結轉至往後年度。例如投資者首年虧損1,000萬韓元,第二年獲利500萬韓元,兩年合計仍淨虧損500萬韓元;若稅制不容許跨年度結轉虧損,第二年的500萬韓元利潤仍可能計入該年度應稅收入。南韓政府表示,將研究容許投資者把虧損結轉最多三年,以抵銷日後利潤。有關安排仍在考慮中,尚未成為有效規則。
第三,稅務居民身分比交易平台所在地更重要。使用香港、新加坡或美國的交易平台,不會自動令投資者受當地稅務法規管轄。稅務機關通常先評估個人稅務居民身分,以及相關收入是否屬當地稅法範圍,再決定是否徵稅。平台所在地只是判斷申報義務及資料交換途徑的其中一項因素。離岸平台並非可自動改變稅務身分或逃避稅務責任的工具。
香港投資者會否多繳稅?
香港通過CARF立法,不代表香港已就加密資產引入新的資本增值稅。香港稅制沒有獨立資本增值稅。個人長期投資產生的資本增值,一般毋須繳付利得稅。若投資者的買賣活動構成業務或交易經營,所得利潤則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,因而須繳利得稅。判斷收益屬資本性質還是營業利潤,須考慮交易頻率、持有期、交易目的及其他具體情況,不能單憑資產名稱或所用交易平台決定。
CARF改變的是稅務機關取得資料的能力,而非香港對加密資產收益的徵稅原則。對香港稅務居民而言,關鍵不在於交易紀錄會否被交換,而在於當稅務機關取得更多跨境交易資料時,能否解釋交易性質、資金來源及盈虧計算方法。這些紀錄不僅用於CARF合規,也是投資者準確計算實際盈虧的基礎。
稅務透明只是開始
香港與南韓的做法不同,卻反映同一趨勢:加密貨幣稅務規管正由單一管轄區內的交易紀錄管理,走向跨境資料協作。這一過程不會在某一天突然完成。不同管轄區實施CARF的時間不同,參與資料交換的夥伴範圍也不完全一致。即使某地已開始收集資料,也不代表可即時取得所有海外平台的交易紀錄。美國與南韓預料2029年起交換資料,香港則計劃由2028年起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CARF資料。各地時間差仍會影響稅務機關全面掌握跨境交易的程度。
CARF既不是加密貨幣交易的全面監控系統,也不是全球統一稅制。它真正帶來的,是透過標準化框架,識別、申報及交換過去散落於不同服務提供者及管轄區的交易資料。過去投資者或以為把資產放在離岸平台,交易紀錄便較難引起本地稅務機關注意。日後這種假設將愈來愈不可靠。
不過,最終決定投資者稅務責任的,仍是稅務居民身分、收入性質、成本核算方法及虧損抵銷規則。離岸交易所不再自動等同避稅天堂,但交易資料可見,也不代表每宗交易都會被徵稅。理解這兩點的區別,是掌握下一階段加密貨幣稅務規管的關鍵。
本文內容僅供參考,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。市場有風險,投資須謹慎。